日常生活中,不少人会采取“拉横幅”等方式维权。殊不知,此种方式可能涉嫌违法。
近日,刘某某购买了某小区的商品房,购房后发现房屋出现楼板开裂、卫生间漏水、该小区建设垃圾中转站、配电房建在地表上等问题。小区业主多次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要求其整改,但一直未得到解决。于是,业主打着横幅在该小区售楼处聚集,横幅上写着“欺骗售房,小区成垃圾站”、“无良商家”等内容,期间刘某某使用便携式扩音器在现场喊口号。为此,开发商将刘某某告上法院,要求刘某某赔礼道歉,并在报纸发表书面道歉信以及赔偿品牌损失等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业主发现购买的房屋质量有问题、小区建设与售楼沙盘不符时,应当采取合法途径进行维权,而不是自行组织业主到原告售楼部集合,并采取使用侵害原告名誉内容的横幅及呼喊口号等侵权行为。故判决被告就其不当言行向原告道歉,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和登报发表书面道歉信。
在此提醒,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权。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,造成一定影响的,应当认定为侵害民事主体名誉权的行为。